头条|北海海公馆小区一业主为传销提供居所被罚没9200元
摘要:金融智商税近日获悉,北海市海城区海公馆一业主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居住,因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被北海市工商局罚没收9200元。2018年8月27日,北海市海城
金融智商税近日获悉,北海市海城区海公馆一业主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居住,因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被北海市工商局罚没收9200元。 2018年8月27日,北海市海城区打传队在海城区海公馆9-1-1803房检查时,发现传销人员朱某、赖某等人在此居住并从事传销活动。9月7日,海城区打传队将该案件线索移交到海城工商分局,10月18日海城工商分局又该案移交给到北海市工商局。 经初步核查,海城区海公馆9-1-1803房业主孙某明涉嫌为传销人员提供居住场所,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北海市工商局当日对孙某明进行立案调查。 经核查:孙某明为海城区海公馆9-1-1803房的业主,在2018年8月3日将该房出租给传销人员朱某,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租房合同,并约定每月租金为1200元,截至被执法机关查获,孙某明通过出租该房屋已获取租金1200元。 基于以上证据,北海市工商局认为,孙某明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朱某、赖某居住,为收取租金,疏于监管,没有及时发现及制止传销人员在该房内从事传销活动,也没有到派出所办理外来人口登记和房产局办理出租登记,未履行相应的出租房屋管理义务。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孙某明收取的房屋租金认定为违法所得,孙某明的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10月19日,北海市工商局鉴于孙某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过程,未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性后果,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责令孙某明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50000元。 随后,孙某明在法定陈述申辩期限内,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称已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请求减轻处罚。 10月23日,经案审会讨论,根据本案具体案情,北海市工商局同意当事人减轻处罚的申请,决定罚款8000元,没收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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