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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打着“资本运作”旗号在合肥搞传销活动 传销老总被公诉

摘要:6月18日,反传防骗热线获悉,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开披露一起“资本运作”传销案,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冯某

6月18日,反传防骗热线获悉,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开披露一起“资本运作”传销案,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冯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件向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资本运作”(又称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以纯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通过广泛发展人员购买份额,建立起“五级三晋制”的上下级网络关系,由其上线人员对下线人员所购份额款按比例逐级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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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传销组织规定加入者必须先购买一份为3800元的份额,从第二份开始每份为3300元,自己购买的和下线人员购买的份额自下而上层层累加,并依此将成员分为业务员级、组长级、主任级、经理级、老总级等五个层级。

 

2011年以来,彭某某、李某甲、陈某某、韩某甲、刘某某、叶某某、苏某甲、李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均已判决)以及被告人冯某某相继加入苏某乙、周某某传销组织,在合肥市包河区滨湖新区开展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活动,积极发展传销下线人员,并通过建立经理室或参与经理室活动控制和管理传销下线人员。

 

李某甲、被告人冯某某、陈某某依次为上下线关系,均已晋升为老总级别;李某甲发展下线人员累计达4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被告人冯某某发展下线人员累计达40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陈某某发展下线人员累计达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包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自加入传销组织后,不断引诱他人参加,通过发展人数骗取他人钱财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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