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南京警方破获“连锁经营”传销案 六名传销骨干被公诉
9月5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披露一起“连锁经营”传销案,2015年以来,被告人游某某、邱某某等六人陆续加入该传销组织,积极发展下线,在该组织中担任不同职务。
“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以下简称“连锁经营”)组织不生产或销售商品、不提供服务,系以“拉人头”式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规定,参加者必须缴纳人民币(下同)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最高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并宣传投资69800元,回报可达104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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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组织实施五级三晋制,参加者根据自己购买及发展的下线购买的“份额”层层累计提升级别,并收取返利。该组织将成员分散到团队进行管理,团队由老总领导,团队内设立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等职务,负责团队的运转。
2015年以来,被告人游某某、邱某某、周某某、袁某某、谷某某、陈某甲等人陆续加入该组织并发展下线。被告人游某某任老总职务,被告人邱某某任大总管职务,被告人周某某任能力总管职务,被告人袁某某任能力总管职务,被告人谷某某任自律配合职务,被告人陈某甲任素质窗口职务。该组织层级已达3级以上,组织成员已达30人以上。
2020年3月7日,被告人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3月9日,被告人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5月7日,被告人谷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邱某某、周某某、袁某某、谷某某、陈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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