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当前传销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
摘要:传销被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虽然经工商、公安等部门多年严厉打击,但在有些地方仍然屡禁不止,甚至演变出新特点。笔者归纳出当前传销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为执法人
传销被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虽然经工商、公安等部门多年严厉打击,但在有些地方仍然屡禁不止,甚至演变出新特点。笔者归纳出当前传销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为执法人员有效打击、群众有效识别传销提供参考。 “拉人头”式传销 在这类传销活动中,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先发展人员,再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 此类传销活动一般没有商品,传销组织者不以买卖商品为目的,而靠“拉人头”发展下线敛财。如在2013年河南省洛阳市工商局查处的黄某组织领导的传销案中,黄某要求会员发展下线,承诺会员在发展下线1人至3人后即可升为组长,在发展下线9人至14人后即可升为主任,在发展下线15人至84人后即可升为科长,并且发展人员越多提成就越多。 骗取“入门费”式传销 在这类传销活动中,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进一步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传销组织者一般要求参加者先交纳一定的“入门费”,方可取得加入资格,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如在2013年河南省濮阳市公安、工商机关查处的“给利网”传销案中,“给利网”要求参加者在网站注册、交纳500元成为会员,每发展25个会员即可得到100元的返利,引诱参加者不断发展下线。 “团队计酬”式传销 在这类传销活动中,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先发展人员,再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团队计酬”式传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在国外又称“滚雪球销售”“层压式销售”或“锁链式销售”。如在河南省工商局查处的一起传销案中,王某花费2000元购买一套化妆品成为某传销组织会员。随后,王某发展了6个下线,这6人成为王某的直接下线;6人又发展了7个下线,这7人成为王某的间接下线。王某与其下线13人组成了“团队”。按照该传销组织规定,王某从其直接下线的销售额中提取20%的报酬,从其间接下线的销售额中提取10%的报酬。王某的行为就是典型的“团队计酬”式传销。 “电子商务”等网络传销 在这类传销活动中,组织者或经营者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网络营销”等旗号,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活动。一些传销组织利用互联网刊登广告,诱骗参加者搞传销,利用银联系统和网上支付平台计算发放报酬,迅速聚敛和转移涉案资金,同时将网上服务器设在境外,以逃避执法部门的打击。 此种传销活动利用网络作为运作平台发展人员,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通过网上银行电子支付,使得违法活动成本更低、发展更快、传播地域更广、查处难度更大。如在河南省驻马店市工商局查处的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特大网络传销案中,江西精彩生活公司以电子商务为幌子,以高额利润为诱饵,以发展人数作为返利依据,采取“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共发展会员680多万人,收取保证金近38亿元。 假借直销名义搞传销 由于直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式的传销已经被公众所熟悉,部分传销组织假借“直销”名义,销售直销企业的产品,从事传销活动。 从近几年查处的案件看,此类传销活动都是借销售直销产品的名义,打着“直销”旗号搞“团队计酬”式传销,行为更具欺骗性。如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销商张某组建了隆力奇博川国际营销团队,借隆力奇公司直销名义,以推销隆力奇产品为名搞传销。2014年6月14日,张某等22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法院受审。 万变不离其宗,不论传销形式如何变化,它的本质还是离不开要求参加交纳一定“入门费”取得发展下线的资格,以发展下线的数量计提费用。广大群众一旦发现传销活动,应及时向发生地工商或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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