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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江山传销案十二人被判刑

摘要:本报讯 近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山市的一件传销案进行终审宣判,驳回被告人张某、李某等12人上诉,维持一审定罪判决。  去年2月,江山市市场监管局与公安
本报讯 近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山市的一件传销案进行终审宣判,驳回被告人张某、李某等12人上诉,维持一审定罪判决。   去年2月,江山市市场监管局与公安部门在查处一件普通传销案件中,发现一湖南籍女性阳某长期租住宾馆,时常出入网吧和银行,频繁开展转账汇款业务,将2800元或2800元倍数的多笔资金,经多次定向转账汇往四川李某账户。执法部门据此判断李某可能是传销组织的高级头目。为查处此案,江山市市场监管局抽调30余名执法骨干,在长达3个多月的时间里,协同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深度跟踪研判,一张涉及全国、几乎遍及浙江全省的特大传销网络浮出水面。   去年5月26日,在浙江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下,江山市市场监管局与公安机关成功破获该案,一举捣毁假冒天津天狮传销窝点21个,成功抓获A级传销头目3名、B级头目13名,涉案金额达3000余万元。因此,江山市市场监管局被省人社厅、省工商局、省公务员局荣记集体三等功一次。   今年1月,江山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李某等10余人,经亲友、同学或网友的诱骗,先后参加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采取五级三晋制的方式,要求新参加该组织的传销人员至少交纳2800元,购买一份虚拟产品,以取得会员资格。之后,传销人员以“家”为单位,对新人进行管理,每个“家”10人左右,每个C级主任管理一个“家”,每几个“家”又组成一个较大团队,由B级经理统一管理,从而达到非法敛财目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等人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被告人张某、李某等3人情节严重。今年1月5日,江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某、李某等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0个月至9年的刑罚,并处2万元至30万元的罚金。   一审宣判后,张某等8人不服,上诉至衢州中院。衢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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