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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四川内江中院宣判一起因传销引发的故意杀人案

摘要:判处被告人死缓并限制减刑  法制网成都8月25日电 记者杨傲多 通讯员谢慧 李嘉 记者今天从四川省高院获悉,8月22日,内江中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因传销引发的故意

判处被告人死缓并限制减刑

 

  法制网成都8月25日电 记者杨傲多 通讯员谢慧 李嘉 记者今天从四川省高院获悉,8月22日,内江中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因传销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饶雷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对其宣告限制减刑,并判处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四万三千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饶雷园(男,汉族,初中文化,1990年1月22日出生,河南省沂川县人)通过QQ聊天认识了被害人周丰丽(女,殁年29岁),周丰丽以谈恋爱为名将饶雷园骗来本市参加传销组织,饶雷园受骗后离开。2011年1月饶雷园回到内江,于1月18日通过QQ聊天与周丰丽取得联系。当日周丰丽随饶雷园去至饶在内江市市中区某某路595号4幢35号的出租屋,饶雷园随即使用绳索捆绑周丰丽,持单刃匕首切割周颈部致其死亡,随后肢解尸体并抛弃。

  法院认为,被告人饶雷园持刀切割被害人周丰丽颈部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杀人并肢解尸体,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以严惩。但周丰丽以恋爱名义诱骗饶雷园到内江加入传销组织,在事件的起因上有一定责任,可酌情对饶雷园从轻处罚。饶雷园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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