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零容忍!南宁打击传销行动“烈焰九号”再燃,抓获传销人员247人,清查出租屋261间,现场贴封条查封涉
摘要:凌晨四点半,执法人员正严阵以待。南宁市高新区打传办 供图广西新闻网南宁8月28日讯(记者严晓波 实习生黄佳丽)8月28日凌晨,在南宁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
凌晨四点半,执法人员正严阵以待。南宁市高新区打传办 供图
广西新闻网南宁8月28日讯(记者严晓波 实习生黄佳丽)8月28日凌晨,在南宁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青秀区、良庆区、江南区、兴宁区、邕宁区、西乡塘区、经开区、高新区八个城区、开发区共1385名执法人员同步出动,对重点涉传出租屋开展打击传销“烈焰九号”行动。
截至中午12时,“烈焰九号”行动共抓获传销人员247人,清查出租屋261间,现场贴封条查封涉案出租屋40间,查扣电脑、手机、银行卡、笔记本、传销资料等涉案物品一批。
涉传人员被执法人员控制。南宁市高新区打传办 供图
这是6月27日以来,南宁开展打击整治传销“烈焰行动”的第九场大捷。在如此持续严打高压的态势下,传销组织依然能藏匿于出租屋中,房屋出租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6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传出租屋被查封。南宁市高新区打传办 供图
特别提醒,房屋出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核实承租人的身份信息,明确房屋租赁用途,注明承租人不得利用该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出租人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备案登记。即使《房屋租赁合同》写有约束条款,出租人也应尽到监管义务,不定期检查承租人是否从事非法活动,一旦发现传销行为,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自觉抵制传销,共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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