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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我国首份微传销研究报告出炉 如不早日整治可能引发金融风险

摘要:我国首份微传销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近日出炉。《报告》披露,目前打着“金融互助”名义的微传销平台数以百计,参与人数则数以百万计。如
我国首份微传销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近日出炉。《报告》披露,目前打着“金融互助”名义的微传销平台数以百计,参与人数则数以百万计。如不早日着手整治,有可能引发金融风险。     这份由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网络经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发布的报告,全称为《新型网络传销——微传销在我国的发展、危害及防治研究》。     研究中心主任武长海直言不讳地指出,有些地方政府出于政绩的考虑,纵容和加剧了以“金融互助”为名的微传销的泛滥。     “金融互助”仅是幌子     微传销具备传销的一切特征:交入门费、拉人头、组成层级团队计酬等。     2016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明确:根据禁止传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管传销组织如何变换手法伪装自己,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点就可以断定涉嫌传销:一是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二是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三是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或者返利。     武长海介绍,时下的许多金融互助平台,没有符合实际价值的货物,都要交入门费。以流传较广的“野狼互助”模式为例,团队有6层:第一层是群主,只有1个人;第二层为副群主,有两个人;依此类推,到第六层则有32人。参与该项目的人,需一次性投入2000元在第六层排位。该层排满32个位,收入的64000元给第五层16人分,依次类推。当该群64个点位全排满,群主可以收入64000元然后出局。该群随后裂变为两个群,副群主晋升为群主,然后再次开始新的排位。     “这就是传统传销的变种!”武长海说。     并非互联网金融     这些所谓的金融互助平台是“互联网金融”吗?当然不是!     根据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目前的互联网金融主要形式为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上述指导意见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报告》指出,“金融互助”平台既不满足互联网金融的形式要求,也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的实质要求,是假借金融创新“搭便车”的伪互联网金融。     有公务员参与其中     金融互助平台吸引了哪些人?     “不仅有缺乏金融知识的普通百姓,还有高收入的白领阶层、公务员甚至金融从业者。”武长海团队调查发现,“金融互助”平台上的微传销参与者,之所以持续参与其中,根源是内心的贪婪。他们总以为自己不会成为最后的接盘者。     另外一个原因是,“金融互助”掩盖下的微传销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非法占有目的不明显。组织策划者利用一些社交平台非实名漏洞,仅以服务费等方式收取部分款项,并不占有投资者投入的全部资金。投资者的资金大部分投入了宣传发行、向先前投资者支付利息。     影响社会稳定     动辄给社会造成了数千亿财产损失,参与群众多,“金融互助”无疑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危险因素。     微传销甚至有可能引发金融危机。《报告》指出,微传销通过互联网和手机移动平台进行传播,一旦这些平台大面积出现问题,资金链就会断裂,引发金融风险。这些风险与其他互联网金融风险相互串联、相互传染、相互叠加、相互混杂,有可能成为风险混合的引爆点,触发金融危机。     此外,一些犯罪分子或非法组织利用“金融互助”等微传销的手段,进行洗钱活动或进行资金非法转移。     金融传销应入罪     武长海分析指出,“金融互助”这种传销行为难以制止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关于规制金融传销的法律法规缺位,导致金融传销在法律不能触及的空白地带滋长和蔓延。“金融传销涉及金融巨大,影响金融秩序,比普通传销犯罪造成的危害更大,但目前没有金融传销罪名,只能按普通传销定罪量刑。”     一些人错误认为,微传销平台没有触犯监管部门的“占用资金”、“提供担保”和“有资金池”等红线。有关政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主动进行监管,也是造成“金融互助”幌子下传销泛滥的原因之一。     此外,传统监管技术和监管手段落后、投资者相关法律和金融知识教育缺失、第三方支付的非实名制等,都是助长微传销的重要原因。     为此,《报告》建议,修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司法机关在案件查处和善后处置阶段的职责划分和非法集资案件处置依据;早日出台《新型网络传销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禁止传销条例》,将所有微传销的行为纳入到该《条例》监管中来;微信等社交平台应加大自我审查、管控力度,落实实名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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