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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涉及55万余人近13亿元!盐城法院披露共享币特大传销案判决书

摘要:8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共享币(DGC币)特大网络传销案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至案发,该传销团伙仅在我国就发展了55万余人,涉案资金近

8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共享币(DGC币)特大网络传销案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至案发,该传销团伙仅在我国就发展了55万余人,涉案资金近13亿元。最终余渊模(韩国籍)等14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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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李宗泰(韩国籍)、洪淳度(韩国籍)、明鲁文(韩国籍)等人(上述人员另案处理)在韩国创建了共享币(英文名:ShareCoin,后更名为DGC币)传销组织,并成立了推广营销公司、交易所、软件开发公司、98商城、浙江苏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迪公司)5个子公司。

 

DGC币传销组织设立了DGC币交易平台,以发行DGC币虚拟货币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会员的推荐,缴纳100美元至5000美元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在无任何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利用网络平台发展下级会员获取所谓的静态收益、动态收益等利益回报。

 

李宗泰、洪淳度先后担任DGC币传销组织韩国总公司会长,操纵公司的整体运作,任命负责子公司具体事项的代表,并听取代表汇报工作。DGC币传销组织通过设立中国区总部、举办DGC币启动大会、组织中国会员参观韩国总公司等活动,在网络进行大力宣传,以互联网为平台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

 

2016年9月,余渊模进入DGC币传销组织,并筹建98商城。2017年1月份受洪淳度指派,担任98商城代表,并接替明鲁文负责DGC币在中国的推广工作。

 

余渊模对应中国区的代表身份与中国区各团队负责人沟通协调,传达韩国总公司的通知、公告,反馈中国区会员提出的问题,并与中国区核心会员商议提现问题的解决方案、中国区的负责人和八人委员会人选等问题。

 

2016年10月,余渊模聘请被告人金旼载(韩国籍)担任98商城次长,协助其与中国区各团队负责人进行沟通协调,并安排金旼载前往广西贺州等地了解被告人周某林、胡某苗因涉嫌DGC币传销被公安机关查处的情况。

 

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全某爱先后在DGC币传销组织下属的交易所和苏迪公司工作,翻译DGC币的部分宣传资料,整理会员系统提现记录,并将韩方提供的会员提现清单整理后交给银行批量转账。

 

期间,全某爱按照交易所负责人禹荣培(韩国籍)的要求,提供其亲属的银行卡帮助该传销组织转账。

 

2015年7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边策在明知DGC币传销性质的情况下,接受共享币传销组织授权,担任该传销组织中国区唯一代表,全面负责DGC币业务在中国内地的各项工作,并与韩方沟通DGC币平台出现的问题。

 

为推进DGC币在中国内地的发展,韩国DGC组织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安联大厦22B04设立中国区总部,边策担任负责人。

 

2015年7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张某慧受聘在中国区总部工作,担任中国区教育部部长,主要负责根据韩国总公司提供的课件对会员进行讲解培训,同时协助召开DGC启动大会、建立“大东北共享”微信群转发韩方客服群信息,协助中国区会员联系参观该传销组织香港总部。

 

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曹某受聘在中国区总部工作,担任中国区市场部部长,主要负责中国区总部日常事务和客服工作,并与韩方沟通解决会员使用平台系统和奖金计算时出现的问题。

 

2015年7月至12月,被告人边某去韩国考察DGC币项目回国后,受其父亲边策安排在中国区总部帮忙,负责DGC币平台的测试和指导会员团队长使用平台系统,并将系统问题反馈给韩方。

 

边某还参与筹备DGC启动大会、帮助核算团队长奖金、收取部分会员费用,帮助边策转账大额资金,用于处理周某林因涉嫌DGC币传销被广西公安机关查处的事件。

 

2015年底,周某林成为DGC币传销组织会员。为获得更大的非法利益,周某林通过邀请人员参加边策组织的参观韩国总公司、DGC币启动大会等活动,不断发展他人加入,逐步形成自己的团队,后与被告人辛某华、杨某芬的团队整合组建“亮剑团队”,并担任该团队总负责人。

 

为更好的宣传DGC币项目,进一步提升团队业绩,周某林制作“亮剑团队网站”,在广东省深圳市布吉上水径综合楼8H设立工作室,并以月薪5000元聘请被告人陈某负责接待和客服工作,协助管理“亮剑团队”。

 

2016年12月以后,周某林在因涉嫌DGC币传销被广西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继续担任“亮剑团队”的负责人,领导会员进行传销活动,并委派陈某到韩国参加商讨DGC中国区如何发展的济州岛会议。

 

2015年底,被告人辛某华成为DGC币传销组织会员。辛某华通过出售自己平台积分和向周某林购买积分再出售的方式发展他人加入,作为自己团队下线成员,邀请人员参加DGC韩国总部参观活动。后与周某林、杨某芬的团队整合组建了“亮剑团队”,作为“亮剑团队”核心成员。

 

2015年底,被告人朱某元成为DGC币传销组织会员。为获得更大的非法利益,朱某元通过邀请人员参加边策组织的参观韩国总公司、DGC币启动大会等活动,发展被告人朱某美、朱某宝等人加入。

 

2015年底,朱某宝通过朱某元的介绍,成为DGC币传销组织会员。后朱某宝向其亲友宣传DGC项目,并发展了朱某美、狄某等13人加入。朱某美加入后,又介绍李某兴、姚某妤等27人加入。

 

2016年6月,被告人张某红通过网友的介绍成为DGC币传销组织会员。2016年下半年以后,张某红受邀多次在“呱呱”语音聊天室讲解DGC平台注册和操作,并介绍王某等27人加入。

 

截止2017年2月20日,DGC币传销组织共发展中国会员556418名,收取中国会员费用12.89亿余元,其中6000万元投资到深圳前海甲阳金融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另有部分款项用于会员提现及该传销组织的发展经费。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余渊模、金旼载虽系韩国人,但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最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上述14名被告人6年6个月到缓刑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0万元到3万元不等的罚金。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公安局依法扣押赃款合计8419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声明:此文来源于鹰鉴。转载此文是为了避免更多的群众上当受骗。若有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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