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联合国人民军”“鼎丰国际”等诈骗项目一骨干获刑10年,二审维持原判!
摘要: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祥任"鼎丰国际"及"一带一路"项目的总经理,打着国家的旗号,通过网络微信群宣传,虚构少投入,高回报的事实,吸引群众投资,涉案金额共计2253369元。原审
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祥任“鼎丰国际”及“一带一路”项目的总经理,打着国家的旗号,通过网络微信群宣传,虚构少投入,高回报的事实,吸引群众投资,涉案金额共计2253369元。
原审法院认为,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祥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原审被告人刘某祥系从犯,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二、扣押的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认定刘某祥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认定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二审期间,刘某祥未提交新证据。
关于上诉人刘某祥称其系受害者并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刘某祥作为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并有丰富生活阅历的成年人,2019年4月初参加的“鼎丰国际”项目,2019年6月初参加的“一带一路”项目,2019年6月末参加的“联合国人民军”项目。主观上明知“鼎丰国际”“联合国人民军”“一带一路”团队为非法组织,所运作的项目明显是骗局,仍担任职务,积极参与,宣传诱导会员加入,逐级收缴费用,短时间内从为数众多的会员处非法聚敛大量钱财,并指示财务人员将大部分款项转账给其“上线”,导致会员投资款被骗难以追回。
刘某祥积极帮助其上线实施诈骗,其行为成立诈骗罪,且是共同犯罪,刘某祥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原审法院对其定性、量刑均无不当,。
经查,证人赵某证实“一带一路项目最大头目叫张某臣,刘某祥负责管理……一带一路的职务按排列顺序是张某臣、刘某祥、李某羱、李某、再下面就是赵某”。
徐某证实“鼎丰国际是刘某祥发起的”,何某证实“鼎丰国际和一带一路这两个项目的组织者是刘某祥,这两个项目就是让会员报单投钱,然后承诺给会员高额利润”,刘某祥的供述“在一带一路里我是组长,负责拉人宣传……我拉了400多个小组到张某臣这个项目”,上述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均能认定刘某祥系该类犯罪的骨干代理人,在各非法项目中担任何种职务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原审法院根据刘某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量刑适当。故刘某祥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鼎丰国际”“一带一路”项目,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刘某祥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原审已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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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认为,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祥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原审被告人刘某祥系从犯,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二、扣押的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认定刘某祥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认定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二审期间,刘某祥未提交新证据。
关于上诉人刘某祥称其系受害者并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刘某祥作为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并有丰富生活阅历的成年人,2019年4月初参加的“鼎丰国际”项目,2019年6月初参加的“一带一路”项目,2019年6月末参加的“联合国人民军”项目。主观上明知“鼎丰国际”“联合国人民军”“一带一路”团队为非法组织,所运作的项目明显是骗局,仍担任职务,积极参与,宣传诱导会员加入,逐级收缴费用,短时间内从为数众多的会员处非法聚敛大量钱财,并指示财务人员将大部分款项转账给其“上线”,导致会员投资款被骗难以追回。
刘某祥积极帮助其上线实施诈骗,其行为成立诈骗罪,且是共同犯罪,刘某祥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原审法院对其定性、量刑均无不当,。
经查,证人赵某证实“一带一路项目最大头目叫张某臣,刘某祥负责管理……一带一路的职务按排列顺序是张某臣、刘某祥、李某羱、李某、再下面就是赵某”。
徐某证实“鼎丰国际是刘某祥发起的”,何某证实“鼎丰国际和一带一路这两个项目的组织者是刘某祥,这两个项目就是让会员报单投钱,然后承诺给会员高额利润”,刘某祥的供述“在一带一路里我是组长,负责拉人宣传……我拉了400多个小组到张某臣这个项目”,上述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均能认定刘某祥系该类犯罪的骨干代理人,在各非法项目中担任何种职务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原审法院根据刘某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量刑适当。故刘某祥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鼎丰国际”“一带一路”项目,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刘某祥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原审已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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