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绿传销一女“科长”被判刑后 才想到有家人要照顾希望中院轻判
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一起传销案,被告人加入名为“中国梦富民政策分享经济平台”的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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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被告人廖某君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加入名为“中国梦富民政策分享经济平台”的传销组织,并于同年7月来到辽宁省绥中县东戴河开发区发展组织成员。
该组织要求下线每人需缴纳人民币2900元购买2单产品,最少认购4单,最多认购15单,获得加入资格,但不向购买者实际交付产品,并在传销组织中设立五个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组织,呈金字塔型向下发展。
该传销组织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超过30人。被告人廖某君系该传销组织的“大科长”级别,并担任“寝室长”,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作用。其负责安排寝室成员学习,将新成员的报单款转给其上级,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等。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达30人以上,涉案金额达人民币70余万元,被告人在该组织中获利人民币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钱财,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廖某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原审量刑过重,家中有95岁老母亲和23岁的女儿,丈夫因赌博离婚21年,生活艰难;在从事这个行业之前并不知道是违法行为,自己既是参与者也是受害者,希望二审法院能够从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廖某君上诉理由,以及上诉人廖某君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判量刑适当,上诉人廖某君及其辩护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并无异议,且上诉人廖某君及其辩护人所称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原判在量刑时已经充分考虑。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准确。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梦富民政策分享经济平台”前身为“中绿”传销组织,模式、制度、讲课制度基本没变,为吸引不明真相的参与者,以“中国梦”、”分享经济“为噱头发展下线。
随着秦皇岛严打传销,该传销组织为逃避打击,遂逃跑至东戴河,却仍然没有逃过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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