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单车、虚拟货币什么都拿来“传”!快擦亮眼睛!
近期,张庭、林瑞阳夫妇公司名下的96套房产被查封的消息冲上热搜榜,让“传销”一度成为过去4月份市场的热点词汇。该夫妇涉嫌传销的事件备受关注,目前相关部门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同时,记者关注到,4月以来各地市场上有关传销的新闻频出,涉及医疗保健品、共享单车、虚拟货币项目等,有当事主体被罚金额涉及上千万元。同时,贵州省、湖南省等也在4月份开启了开展了全省的打击网络传销执法行动。
记者从多位律师人士了解到,随着时代发展,传销的模式不断翻新,而披着复杂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的传销行为,也给司法方面的取证和界定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明星光环笼罩下的诱惑
张庭和林瑞阳的品牌“TST秘密”,曾因众多明星站台,在前几年成为微商成功的焦点。
据红星资本局报道,记者获悉,张庭、林瑞阳夫妇创办的品牌TST庭秘密,其运营主体公司——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尔威公司”)因涉嫌传销,公司名下96套房产已被查封。此前,红星资本局还报道了TST庭秘密的运营主体已被湖北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违法行为,被没收违法所得1927.99万元,罚款170万元。
对此,4月19日张庭方面发布律师函表示,“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合法调查”、“由于案件复杂,目前不便回答各方问题”。
另外据封面新闻、澎湃新闻报道,去年石家庄裕华区市监局开始对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传销立案调查,该公司名下96套价值17亿的房产正是被石家庄裕华区市监局所查封。该局工作人员称,“达尔威”具备传销的三个特征,即拉人头、缴纳入门费和团队计酬的金字塔结构,当前该案件已进入审计阶段。从目前的调查来判断,这个传销组织属于一种经营性传销行为。
成都公布传销典型案例
千万非法所得被没收
近期,成都还发布了一则传销案件。4月21日,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春雷行动2022”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广州一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案上榜。
当事人从2018年5月开始,在销售“曼瑜天雅”系列产品过程中,通过线下宣讲会、线上网络宣传等方式,利用其制定的“认购一定数量产品成为会员,取得发展其他会员资格,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下线的业绩为依据进行计酬”的经营规则实际经营,并通过微信小程序、管理系统App等进行线上操作,设定不同等级的会员结构。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相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080393.2元、罚款1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单车、虚拟货币项目也涉传销
近期,宁夏中宁警方发布两项涉嫌传销案的通告,涉及小蜜生态圈“小蜜单车”项目、以及西安某科技公司的推出“西安聚英IPFS服务器存储空间”、“矿机挖取FIL币”项目。
4月20日,宁夏中宁警方发布通告称,邱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小蜜生态圈小蜜单车项目)。该局已于2021年04月20日立案侦查,但截至目前仍有大部分“小蜜单车”项目投资参与人未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通告提醒,涉及到的投资参与人尽快到接警中心登记备案。
传销的迷惑性
以往,传销案件多发生在化妆品、保健品、快销品这类行业,多呈现长期洗脑、限制人身自由等特点。但近年来,传销的方式更加隐蔽,很多传销行为表面上存在很大的迷惑性。
例如,去年,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了十大传销典型案例等,这些案例打着“社交电商”“消费投资”“区块链”“慈善扶贫”“1040国家秘密工程”等幌子进行传销行为,涉及群众的衣食住行、健康保健、投资、教育、养老、扶贫、社交、旅游等各个方面。
据多位律师人士介绍,近年来,传销的模式不断翻新。由于传销组织打着“社交电商”、“微商”、“理财投资”甚至“公益环保”、“扶贫”等各种旗号,披着常见、正规、新颖的商业模式“外壳”,普通大众难以分辨。
“传销从实质上是一种‘击鼓传花’、‘拆东墙补西墙’式的庞氏骗局。”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刘建永律师告诉记者,传销组织、传销活动鱼目混杂,即使有的以商品、代理、加盟等为噱头,本质上都是一种骗局。
这些活动,靠“拉人头”牟利、收取“入门费”、认购的商品质量无法保障且远超出市场价、产品不在市场上流通、无退换货制度或者设置了极为苛刻的退换货条件、无店铺网点、按照“先来后到”次序发展下线并以“金字塔”结构层层提取收益或奖金。
还有就是,很多传销活动发展的对象多是一些相对赋闲的人,对传销活动的本质存在辨识上难度。“传销活动的加入者很多都是相对赋闲的人,比如老人、家庭妇女、无业人员等。他们缺乏关爱,辨别力较低,容易上当被骗,成为了传销组织重点发展的对象。” 刘建永认为。
具备这些特征就是传销
上述这些披着复杂的商业模式、营利模式的传销行为,也给司法方面的取证和界定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例如,石家庄裕华区市监局对上海达尔威涉嫌传销的立案调查,就因该案件事件跨度大、涉及人员多、涉案金额大,为调查此事出动了将近400人次,成立了17个人的专案组。
据了解,在当前法律体系中,对传销存在行政法和刑法两种不同的认定标准。刘建永介绍,传销在行政法意义上分三类,分别是“拉人头型”、“收取入门费型”、“团队计酬型”,这三类传销每一种都是独立的违法类型,不需要两者或者三者同时具备。而刑法意义上的传销是指“拉人头+收取入门费”,是前两种类型的叠加版。
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进一步阐释说,例如刑事立案标准,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以销售为目的,就是普通的违法传销(行政处罚);如果是拉人头为目的,属于犯罪传销(刑事处罚)。
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其中明确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告诉记者,通俗地说只要具备拉人头、缴纳入门费、团队计酬特征的,就是传销行为。刑法上的规定和传销组织“可以的回避责任”的宣传,可能导致一些人存在这样一种错误认识,即认为只要没有达到三级,就不是传销。但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只要符合传销的三种情形之一,就可认定为传销行为。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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