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炒“比特币”终获刑
“我们只知道炒比特币不受法律保护,就想赚点钱,没意识到借用别人银行卡构成犯罪。”近日,王珲、陆灿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王珲平时在药厂跑跑业务,头脑比较灵活。2017年年底,其接触到比特币,很快就被“去中心化”“区块链”这些时髦的术语吸引。于是他开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比特币交易,2019年下半年还租了间办公室,招聘几名员工协助其在某网站上进行比特币交易。因日常工作和比特币交易无法两头顾及,王珲索性辞掉工作专业从事比特币交易。由于王珲频繁低买高卖,其银行卡日交易频率高达百余次,银行发现异常便冻结了其银行卡,导致无法出账。王珲便找到了自己在金融机构工作过的朋友陆灿咨询规避监管策略。2020年6月王珲邀请陆灿合伙从事比特币交易,两人分别出资25万元、5万元共同炒币。
王珲为了利益最大化,使用“高频交易”的方法炒比特币,使用特定银行卡容易被银行监控,便使用多张银行卡分散交易。过了一段时间后,王珲告诉陆灿银行卡又被冻结不够用,所以想办法联系了几个愿意办理银行卡提供给他们从事比特币交易的人员。后王珲与陆灿以带U盾给1000元/张、不带U盾给300元/张的价格收下了这些人的银行卡,另每月支付每人1000元的“维护费”。最后由于“高频交易”导致借用的银行卡均被冻结,王珲、陆灿通过中间人再介绍其他人的方式借用更多人的银行卡维持比特币交易,并支付介绍费。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期间,两人共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33张。
两人比特币交易的对手方身份不明,不乏违法犯罪人员,该案最终因有非法资金流入两人持有的银行卡而案发,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以王珲、陆灿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移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接受检察官讯问时,王珲辩解称:“我们只是借了朋友的银行卡炒比特币,并没有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检察官释法说理: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累计数量达5张以上,扰乱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即构成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否以帮助犯罪为目的不影响该罪的认定。王珲与陆灿最终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检察官提醒:银行卡系持卡人本人使用,不要随意持有、使用他人的银行卡,达到立案标准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持有、使用,避免被他人利用从事非法活动。(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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