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信息安全—法学试验班周嘉辰:区块链存证的流程、风险及完善
(感谢内蒙古蒙益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永伟题字)
周嘉辰 | 南开大学网络空间安全学院“信息安全—法学试验班”2017级本科生;中国科学院大学2022级信息安全硕士生
本文为周嘉辰2021年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朱桐辉副教授。
基于区块链的证据保全技术在解决电子证据认定难以及采信率低的问题上具有很大的优势,在2018年杭州区块链存证第一案认定了存证证据的可靠性之后,众多司法区块链和第三方存证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但是目前在区块链存证技术的推广应用上还存在着很多风险和挑战。
文章将从多个角度对区块链存证技术进行深入研究,首先在第一部分介绍电子证据采信难的困境并从技术层面分析存证平台架构以及存证技术具有的优势;第二部分将在技术缺陷、存证主体和证据认定三个方面研究区块链存证技术在应用中面临的风险;第三部分将从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有力监管、专业普及四个角度为存证技术的未来发展提供思路建议和风险对策。
关键词:区块链; 电子证据; 存证
引 言随着信息化、电子化的不断发展,电子证据的时代已然来临,但是由于其被篡改和伪造的技术成本较低的缺陷,司法领域并没有充分认可它的证据效力,实践中对电子证据采信率低的问题也一直存在。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完善给这个困境带来了新的解决方案,基于其本身不可篡改以及可追溯的特性,区块链技术极其适合与电子证据保全相结合。然而,存证技术的出现及其推广普及也给司法领域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实践中该技术的应用引发了各种各样的问题。
基于此,本文在充分研究区块链技术原理的前提下,结合具体实践案例和学界研究观点,对区块链存证在司法领域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以期能为存证技术的未来发展指明道路,促进电子证据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在国内学术界的研究上,大部分学者都肯定了区块链存证技术对于电子证据三性认定上带来的帮助。如张玉洁博士认为区块链本身因其真实属性便已经可以完成自我验证[1];史明洲博士则认为区块链技术在与司法领域融合的第一阶段可以很好地解决电子数据认定难的问题[2]。但也有一些学者提出需要辩证地看待区块链技术未来的发展,不能忽略其可能带来的风险,郑戈博士认为法律必须做到对于区块链技术的驯服和利用[3]。
而在国外尤其是部分发达国家中,区块链存证的发展已经较为完善,如美国佛门特州于2015年便已经出台法律对区块链创建的记录的有效性以及可采性做出规定,马萨诸塞州参议院也在2019年通过了特设专门委员会来调查和研究区块链记录在法庭中应用的法案。总的来看,国外立法普遍对于区块链存证采取了审慎的态度。
一、区块链存证的缘由及优势(一)电子证据的采信困境严格来说,在我国诉讼法体系中并不存在着电子证据的概念,它实际上所指的应该是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下文简称证据新规)中所归纳的种类来看[4],电子数据主要指的是信息以数字化方式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证据。随着信息化和数字化的不断发展,电子证据的广泛应用已成定势,《2020电子证据应用白皮书》显示,超过83%的民事案件都涉及到了电子证据,这一数字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更是已经超过9成[5]。
然而,根据统计显示,实践中法院对于电子证据的采信率却低于10%,主要问题是由于数据形式和存储介质的特殊,法院在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上无法做到完整准确的鉴别。在少有的采信的案件中,法院也大多依靠公证取得的信用背书或者将电子证据转化为书证或物证等实物证据予以采纳,而不是直接从正面对于涉案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做出解释。如此谨慎的态度在电子证据日益增多的今天无疑为当事人的维权带来了阻碍,也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效率和公平。
电子证据天生便具有依赖介质、易复制和易篡改等特性,这些特性是其三性难以得到认定的主要原因。电子证据本质上只是由01串组成的二进制代码,离开了电脑、手机等介质无法表示出任何信息,其在存储、传输和认定的过程中都对介质表现出了高度依赖性,而一旦出现硬件损坏故障或者软件遭遇病毒入侵等情况都会对其完整性产生严重影响。因此,电子证据在保存时通常会备份多份并存储在不同的设备上,但是,在没有采取时间戳、哈希值等认证措施的情况下,其原件和复制件通常无法区分,甚至在复制件已经对信息进行篡改的情况下,原件往往无法证明自身的原始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缺乏专业知识的法官很难凭借经验或常识就能判定出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
(二)基于区块链的证据保全技术1.技术优势
区块链来源于中本聪于2008年在metzdowd.com的密码论坛中提出的比特币,是一种基于P2P对等网络和加密算法的分布式可验证记账技术,在证据保全领域的应用中,去中心化、安全性和匿名性是其主要优势。
分布式共识协议是区块链去中心化的保障,在一个具有n个节点的链条中,该协议具有以下两个主要特点:其一,每个节点上的数据必须是由诚实节点生成的;其二,每个节点上数据的中止必须经过所有诚实节点的确定[6]。
相比于中心化系统中对于权威中心安全性的过度依赖,去中心化保障了系统即使在部分节点损坏的情况下也能够正常运行。而对于共识机制中普遍存在的拜占庭问题[7],区块链提出了PoW、Pos、Paxos和PBFT等多种解决方案[8],以工作量证明(PoW)为例:节点通过数学运算来竞争记账权,而每次共识的达成都需要整个链条共同参与运算,这大大提高了恶意攻击的成本,攻击者只有在控制51%算力的情况下才能改变共识。
加密算法是区块链安全性的基础。其中,RSA、SM2和ECC等非对称加密算法的应用保障了数据在存储和传输时的安全性,这些算法都基于数学领域中的经典难题,攻击者无法直接通过密文恢复出原始数据;而哈希算法的应用则保证了数据的完整性和难以篡改,在区块链中每个节点上都存储了上一个节点信息的哈希摘要,攻击者若想修改其中一个节点上的信息,必须要对其后序所有节点进行修改。此外,时间戳的应用也为数据提供了可信的时间证明和真实性保证,攻击者无法再轻易对数据进行伪造。
匿名性使得区块链很好地保护了每个节点的隐私。在点对点的去中心化对等通信网络中,每个节点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双方在进行信息传输和提供服务时并不需要知道对方的身份,所有节点都按照既定的算法进行工作,中间不需要建立和获取信任的过程,这样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也能够有效避免欺诈情形的发生。
2.主要流程
一个完整的区块链存证平台包括应用层、系统层以及管理层三部分,其中,应用层面向用户开放提供服务的接口,系统层主要包括区块链及时间戳、智能合约等技术,管理层由司法机关或第三方平台等确保存证载体和存证数据真实性的机构节点构成。图1展示了用户使用区块链平台存证取证的主要流程。
图1 区块链存证平台应用模式
用户首先将收集到的网页截图、视频资料等侵权证据提交给应用层,然后系统层会将证据存储在区块链中并通过加密算法、时间戳等技术生成证据的唯一哈希摘要以及对应的存证编号,应用层会将存证编号返回给用户。在诉讼发生时,用户向互联网法院提交存证编号以及电子证据,法院会根据存证编号在存证平台中获取到存储的电子证据并且以此来判断该证据的证明资格。
3.应用现状
2018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华泰一媒与深圳道同公司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为我国区块链存证的第一案[9],华泰一媒使用保全网的puppeteer和curl程序对侵权网页进行取证并将其存储在公证通(Factom)的区块链中,法院从来源、传递、保存和印证等角度认可了该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对于这种新型的证据保全手段,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既不能碍于技术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而予以排斥,也不能因为其难篡改、安全等特性就盲目轻信。
而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区块链存证第一案,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审理的一起案件中[10],被告人王某在全国多地以借款的方式骗取多人财物。限于传统电子介质的易损坏和携带不便等因素,司法机关首次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使用区块链技术对证据进行存储,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证据的真实性也得到了公检法机关的一致认可。
在国家大力推广区块链的技术研究和发展应用的背景下,针对电子证据采信难的问题,基于区块链的证据保全平台——司法区块链应运而出。截至2019年10月31日,已有22家法院在“区块链+司法”模式下完成司法区块链的创建[11],并在上面存储了上亿条电子证据。其中,杭州市互联网法院于2018年便与蚂蚁金服合作开发了全国第一条司法区块链,后将其延伸为长三角司法区块链以扩大应用范围,在2019年10月24日又引入智能合约技术,纳入网上购物和互联网金融两个领域,大大提高了电子证据的可信性和流转性[12]。
此外,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天平链、广州互联网法院的网通法链等接入了互联网企业、公证处、行政机关等多个不同领域的单位和机构,为当事人维权打造了一体化的智能诉讼服务系统。
二、区块链存证的风险(一)区块链存证的技术风险作为一个仍处于发展和探索阶段的新兴技术,区块链在核心理论和运行机制上还存在着很多漏洞,如51%算力攻击和DDos攻击。
51%算力攻击是指攻击者在控制了整条区块链51%算力的情况下可以随意决定链上的共识,而且此类攻击从区块链的技术原理来看是根本无法避免的。虽然PoW等协议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大大增加了攻击者的成本,但2018年比特币分叉链中的比特黄金仍遭受到此类攻击并直接损失了1800万美元的财产,而对于长度较短的存证区块链来说实施该攻击的难度则进一步降低。
DDos攻击则主要是对区块链的可用性展开攻击,目的就是通过各种方式来堵塞区块链网络使得系统停摆无法提供正常的功能。常见的堵塞方式有粉尘攻击(攻击者发送许多手续费高但是转账金额很小的交易,在区块链会优先处理这些简单交易的情况下,正常交易会被堵塞)和女巫攻击(该攻击利用了区块链的冗余机制[13],攻击者会通过创建大量的虚假节点来破坏整个链中对等网络的信任基础,最终使得区块链将攻击者的信息记录到攻击者所能控制的节点上)[14]。
此外,存证平台以区块链为基础融合了智能合约等多种技术,这些技术中存在的隐患也有可能会成为攻击者的目标,如2016年针对TheDAO的攻击便是在其智能合约算法漏洞上实施的交易重放攻击,攻击者仅通过两个用户节点便转移走了DAO中近三分之一的资产[15],使得TheDAO最终只能通过硬分叉的方式来强行挽回损失。
(二)区块链存证的主体风险1.完全的去中心化并非必要
现有的区块链根据去中心化的程度可以分为公有链、联盟链以及私有链,其中,公有链的去中心化程度最高,它面向所有人开放,任何节点的加入和离开都不需要经过授权,管理员也无权对用户的行为进行干涉;联盟链由若干个机构或组织共同管理,数据的读写以及共识的形成都需要依靠联盟来决定;私有链则更趋向于中心化,由中心管理员来决定每个节点和用户的权限。目前市场中的司法区块链为联盟链,而第三方存证平台则大多为私有链,这两者均没有实现完全的去中心化。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存证平台是否需要真正实现完全的去中心化?
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作为公有链的比特币主链也没有做到这一点,一直以自治、开放和平等自称的TheDAO在被攻击后选择从主链上硬分叉出支链来弥补财产损失,这已经表明在比特币链上存在着一个权限和能力极大的中心。正如罗伯特·赫里安所说,去中心化本质上其实掩盖了隐藏在个人自由背后的集中权力[16]。而对于存储了上亿条电子证据的存证平台来说,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能以及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它也需要一个类似于中心的存在来对整个平台的运行以及每个节点的行为实施管理和监督。
2.司法区块链的专业性问题
在司法区块链需要存在一个中心的情况下,法务人员在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上的欠缺大大提高了存证风险,工作人员在存证取证以及系统维护上出现的技术失误很可能会对电子证据的内容产生影响。当前区块链技术还处于早期的发展阶段,司法机关中信息学与法学兼通的复合型人才可谓是凤毛麟角,法务工作的繁重也使得在职人员难以有时间和精力对区块链技术进行深入研究。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对于存证证据的认定阶段,在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缺失的现状下,区块链知识的普遍匮乏也给法官们在判断存证证据效力上造成了困难。对于司法区块链上存储的证据,他们只能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通过繁琐的审查步骤综合各种情况来做出判断,这大大提高了司法成本。
3.第三方机构的合法性问题
由于我国相关立法和行业标准的欠缺,参与存证区块链的第三方机构在资格审查和用户隐私保护上存在着合法性问题。目前市场中主要有司法区块链和第三方存证两种平台,前者由司法机关牵头成立,后者则大多是由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合法性的资格审查主要集中在司法区块链上第三方机构的接入资质以及第三方独立存证平台主体资格的审查上,但对于这两个问题的标准和管理规范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尚还没有通行的文件,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对于存证平台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也未达成一致。虽然第三方机构不太可能会与用户之间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其商业性质使得法院在判断其中立性时保持着谨慎的态度,多数法院还是需要依靠权威机构的公证来做出判断。
而隐私保护虽然不涉及到证据的证明效力,但是使用区块链平台存储证据这一行为在合法性上还有待考量。尽管区块链存证作为一个具有科技中立性的技术手段很好的改善了当前电子证据采信难的困境,但是平台(尤其是第三方存证平台)上大量的个人信息却给用户的隐私安全带来了隐患。鉴于区块链技术分布式以及难修改的特性,电子证据在用户提交后便会立即广播至区块链的多个节点,而且在存储之后删除的难度极大。因此,无论是攻击者的恶意攻击还是系统管理人员自身的操作失误都很有可能会导致用户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17]。
(三)区块链存证的滥用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证据证明能力有无及大小的判断主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角度出发[18]。区块链存证技术以其去中心化、安全和匿名的技术优势有效改善了电子证据采信难的困境,但它对证据效力的影响仅在于从入链到出链的这段期间保证了证据没有被篡改。在司法实践中很可能会因为对新兴技术的盲目推崇和信任导致滥用情形的出现,本节将在区块链存证对于电子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认定上产生的影响上展开讨论。
1.区块链存证证据的真实性
真实性是我国诉讼体系中任何证据都面临的首要问题,它要求证据及其上所记载的信息必须是原始的、客观的、真实存在的。碍于电子证据易复制、易篡改的特性,一直以来在其真实性的认定上都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区块链安全、稳定、难篡改的特性保证了证据在技术层面上的真实性,已经可以达到自我鉴真的能力,法院无需再对其进行专门的考察,这显然过高地夸大了区块链存证技术的能力[19]。根据证据新规罗列的对于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的因素来看,应该从来源的可靠性、载体的稳定性和流程的合规性三个角度综合判断区块链存证证据的真实性[20]。
在来源的可靠性上,区块链存证技术无法提供任何保障。无论是依据算法程序自动生成的电子证据还是在人类使用服务及应用过程中产生的电子证据,其从源头到上链的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很多被篡改及伪造的机会,甚至对于后者来说甚至对于后者来说证据有可能在产生阶段便已经受到了人为的故意操纵(如当事人部分或全部地提供虚假证据)[21]。
在载体的稳定性上,加密算法、时间戳、链式结构等技术的应用使得区块链已经具备技术自证的能力,在哈希摘要相同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认为数据在上链前后是完全一致的。而对于证据新规第十五条关于电子证据原件属性的要求,可以适用第二款的规定将从存证平台中提取出来的证据视为与原件一致的副本,具有与原件相同的证明效力[22]。
而在流程的合规性上,则主要应该考察保存、传输以及提取该证据的主体和方式是否恰当。其中,保存和提取主要取决于用户及存证平台操作人员的行为,同来源的可靠性一样区块链技术上的优势并无任何施展之地。而在去中心化的P2P对等网络通信中,从存证到取证之间所有的传输过程都是在链上的匿名节点间发生的,加密算法的应用能够有效保证通信的内容不会被攻击者窃取。
2.区块链存证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
区块链存证技术并不会对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产生太大的影响,这两个属性都需要依靠证据的内容来做出判断。其中,关联性要求证据与争议事实之间需要存在一定的证明关系,并能够对法院在判断及认定事实是否存在时提供帮助。区块链存证作为一种存储技术无法仅通过自身的可靠性就能提高证据与争议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但是,与U盘、光盘和纸张打印的方式相比,时间戳和哈希值服务从最大限度上避免了证据被篡改或伪造的可能,这使得它也不会对证据的证明能力产生任何削弱性的影响。而在合法性上,区块链存证技术无法改变证据自身的非法属性,甚至还可能会导致新的非法行为的出现,例如在多版本预留的情形下,用户可以就某一事实在区块链上传多个不同版本的数据,在争议发生时再选择其中对自己有利的版本作为证据[23]。
三、区块链存证的完善方法(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在现有的证据法体系中,201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首次提到了区块链电子取证存证平台[24],而它也仅仅只是确认了区块链存证证据的真实性,目前并没有现行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对于其证据规则做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大多还是将其视为一般的电子证据来进行效力上的认定。而在202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并在其中首次单独对于区块链证据的效力、审核规则、补强认定以及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做出了详细的规定[25]。
在一项新兴的技术面前,司法总是走在立法的前面,但这并不意味着立法可以一直落后下去,立法支撑上的空白会严重阻碍技术与司法实务的对接。未来区块链存证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广泛应用,必将会给传统的司法证据系统带来更大的冲击,对此,必须从法律层面设置严格、配套、全面的规定。
1. 构建入链前后的证据认定规则
其一,入链前严格审查。在上一章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区块链作为一种存证技术无法影响用户提交证据的原始状态,亦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主要都取决于入链前用户的行为,因此,入链前的司法审查也是入链后证据能够做到技术自证的基础和前提。
根据证据类型的不同,入链前的司法审查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于程序生成类证据的审查,此类证据往往通过程序、算法或工具包等在电脑上自动化生成,伪造或篡改的技术难度较大。审查时应该主要从取证环境和操作规范两个方面进行,前者主要考察硬件是否正常运行、系统中是否存在病毒漏洞、网络运行状况是否良好等因素,后者则是尽量避免因工作人员在操作步骤上存在失误而对证据内容产生影响。第二类则是对设备存储类证据的审查,此类证据只是存储在设备中而并非是由该设备生成,它们大多来源自用户在日常生活中的录制信息,如聊天记录、图像及视听资料等,极易伪造和篡改。审查应该从主体的恶意、时间的一致、内容的原始性等角度出发排查证据从产生到上链过程中可能受到的人为干扰。而且在对方当事人提出质疑的情况下,此时举证者往往需要以其他证据作为辅助来综合证明证据效力[26]。
其二,入链后技术自证。传统证据在提取、传输上较为简单,当事人独立操作即可完成,但是数字化的电子证据只能在载体中存在,且对于一些移动困难的大型设备而言,往往需要将数据复制到其他电子介质中以完成转移,因此,新的载体能否可靠安全的保存数据便显得尤为重要。而在区块链存证平台中,哈希摘要保证了数据的完整性,加密算法保证了数据的安全性,时间戳保证了数据的唯一性,因此在正常运行状态下,区块链技术能够有效的保证数据在上链前后的完全一致,具备技术自证的能力。
但在我国证据法领域中,对于电子证据鉴真的规定大多集中在利用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证据链条辅助证明的外部鉴真上,并没有对入链后证据的自我鉴真能力给予充分的认可。对此可以借鉴美国《佛蒙特州证据规则》中对于区块链记录的规定,在满足验真条件和时间一致的情况下链上证据可以通过技术自证达到自我鉴真的效果。
2.制定配套的法律制度
区块链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为了更好的发挥它的正面价值,立法者需要从法律层面上对于该技术的各个环节都做出严格明确的审视和规制。例如在智能合约技术上,它通过自动化的程序使得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合同得以强制履行,这种方式还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27]。对标于《合同法》,智能合约在要约、承诺、变更、撤销以及无效等问题上还缺乏规定,平台方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尚不明确,而其本身不可逆转的特性对用户合法利益的潜在威胁更是亟需法律规定的重视。
(二)明确行业统一标准首先需要确定司法区块链中第三方机构的接入资质以及第三方存证平台主体资格的标准,淘汰技术落后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存证机构。对于在符合标准的第三方节点和平台存储的电子证据,法官在判断其合法性时无需再考虑第三方机构的中立性问题[28],除非当事人以充分的证据对此提出质疑。
其次,要针对全行业中应用的区块链技术建立科学、先进的技术规范,对于共识机制、加密算法和智能合约等关键技术应在安全性和运行性能上制定明确的标准,缩小不同存证平台因技术原因导致的证据保全能力上的差距。在区块链技术因自身机制还存在固有安全问题的现状下,各平台应该将相关技术专家联合起来,定期对技术的更新升级以及安全防护问题进行讨论,促进全行业区块链技术的共同发展。
此外,对于存证平台上海量的个人信息,全行业要在用户的隐私保护上制定统一的标准,明确平台访问、读取和使用用户信息的权限,避免平台对于用户隐私的泄露及滥用。
(三)加强存证平台监管对于区块链存证平台的监管可以采取法律监管和行业自治相结合的管理模式[29]。监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定期对平台中的第三方机构从法律层面和技术层面两个角度进行核查。
限于目前区块链技术还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在技术层面上,监管部门应当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鼓励存证平台在算法以及协议上的创新应用。
但在法律层面上,由上一章中的分析可知,未完全实现去中心化的存证区块链中一定会存在一个权力强大的中心,监管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制度规范该中心的行为,避免其对用户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而建立区块链存证行业自治组织或协会也是实施监管的另一种强有力措施,相比法律监管,行业内部自治能够做到更加地准确、及时、有效以及深刻。同时,自治组织可以成为存证平台与监管部门或其他政府机关之间沟通的桥梁,监管部门也只有在与企业充分交流以及足够了解区块链存证行业发展情况的前提下才能制定出更加切实可行的规范。
(四)开展专业知识普及区块链专业知识的普及从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是提升法务工作者的专业素养,二是提高公众对于新兴技术的接受程度。法务工作者包括在职人员和高校大学生两个不同群体,而在职人员则主要包括判断存证证据效力的法官以及从事司法区块链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同的在职人员应该针对性的拟定合适的培养计划,对法官主要进行专业知识的普及,增加他们对于区块链存证技术的认可;而工作人员则主要进行技术层面的培训,避免存证取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操作失误。
对此法院可以加强与学术界以及相关企业的交流合作,及时获取最新的区块链技术动态。高校大学生则主要进行信息学和法学交叉学科的培养,在计算机技术逐渐渗透到各行各业的信息化时代,未来司法与技术不可避免的碰撞需要复合型人才强有力的支撑。对于公众则应该加强电子证据和区块链技术的教育普及,解决公众在新兴技术面前不会用、不敢用、不想用的困境[30],提高公众的证据意识和维权意识。让存证平台在司法实务中真正有用武之地。
结 语作为信息化时代又一项新兴技术,区块链因其去中心化、安全性和匿名性等特点在证据保全领域有着天然的适用优势,并且有效改善了目前电子证据采信难的困境。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不完善,缺乏专业知识的法官无法正确认识这项技术在证据效力判定中所起到的作用。而且区块链存证技术正处于早期的发展阶段,在存证主体、运行机制和关键技术上还存在着很多漏洞和缺陷,以上因素都给区块链存证平台的普及应用带来了重重阻碍。
对此,有关部门应该完善区块链存证的应用体系,一要是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构建证据三性上新的认定规则和审查标准;二是要在推动行业发展的同时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三是要在司法领域通过知识讲授和技术培训提高法务人员的专业素养,通过宣传教育提升公众的证据意识。
科学技术与具体领域对接融合的初期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磕磕绊绊,区块链存证亦是如此,但相信随着技术的发展以及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区块链存证一定能推动电子证据领域踏入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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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参见史明洲:《区块链时代的民事司法》,载《东方法学》2019年第3期,第110页。
[2]参见张玉洁:《区块链技术的司法适用、体系难题与证据法革新》,载《东方法学》2019年第3期,第99页。
[3]参见郑戈:《区块链与未来法治》,载《东方法学》2018年第3期,第75页。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20年生效)第15条。
[5]参见移动公证数据中心:2020电子证据应用白皮书, https://4009991000.com/baipishu/bpsgundong2020.html,2021年4月15日访问。
[6][美]阿尔文德·纳拉亚南等:《区块链 技术驱动金融 数字货币与智能合约技术》,林华等译,中信出版集团2016年版,第40页。
[7]拜占庭问题讨论的是分布式场景中有少量节点作恶的情况下如何达成统一共识的问题。
[8]参见工信部:《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第41页。
[9]参见(2018)浙0192民初81号判决书。
[10]参见(2019)浙0604刑初486号判决书。
[1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编:《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18页。
[12]参见邓恒,王伟:《互联网司法研究:探索、践行与发展——基于考察三家互联网法院的研究进路》,载《中国应用法学》2020年第5期,第154页。
[13]由于区块链中用户可以随意加入和退出,为了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区块链会将数据备份到多个不同的节点中。
[14]参见日月ton光:《区块链攻击方式总结二》,CSDN,https://blog.csdn.net/sinat_36711025/article/details/104846677,2021年4月20日访问。
[15]参见凯伦·杨,林少伟:《区块链监管:“法律”与“自律”之争》,载《东方法学》2019年第3期,第134页。
[16]参见[英]罗伯特·赫里安:《批判区块链》,王延川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
[17]参见焦经川:《区块链与法律的互动:挑战、规制与融合》,载《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第124页。
[1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生效)。
[19]参见王珍,章哲,葛茜茜:《区块链存证技术在办理互联网犯罪案件中的应用》,载《做优刑事检察之网络犯罪治理的理论与实践——第十六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文集》2020年,第9页。
[2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20年生效)第105条。
[21]参见刘品新:《论区块链存证的制度价值》,载《档案学通讯》2020年第1期,第24页。
[2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20年生效)第15条。
[23]参见罗恬漩:《民事证据证明视野下的区块链存证》,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第69页。
[2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生效)第11条
[2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4条、15条、16条、17条。
[26]参见杨慧妍,赵子玉:《证据法视角下“区块链”存证技术认知》,载《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第100页。
[27]参见韩旭至:《司法区块链的复合风险与双层规制》,载《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第141页。
[28]参见王君宁:《区块链存证技术在证据领域的应用困境及完善》,载《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8期,第121页。
[29]参见赵磊,石佳:《依法治链:区块链的技术应用与法律监管》,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3期,第48页。
[30]参见《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1.0版)》,可信区块链推进计划,201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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