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最高价和最低价|联盟分析-知产解析 “朋友圈”诽谤他人,被判侵权并赔偿损失
个人言论自由止于他人权利,在网络社交平台中,应当慎重发表、转发言论。对于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除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外,还可能会受到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因与被告公公产生纠纷,2016年8月24日被行政拘留,被告在自己微信朋友圈发布一则图文信息,文字内容为“2016年8月24日,4时40分,延津县马庄乡某村的张某,手机号X,现已被逮捕,村霸,不恶不作,罪有应得”配图显示,一人头戴黑套,被三名公安干警抓捕。2016年8月26日,延津县公安局对被告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认定当月24日晚,被告在明知本村村民张某被行政拘留的情况下,在其手机微信朋友圈发送传播张某被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抓获的图片,并配有张某是村霸,被公安机关逮捕的文字,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事情并没有结束,原告张某以其与家人受到极大伤害为由将被告韩某诉至法院,称被告的诽谤行为传播,给原告家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原告父亲在巨大压力下突患脑溢血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万多元,故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1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被行政拘留时,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内发布文字,以原告“已被逮捕”代替“被行政拘留”,并标以“村霸”等字眼,配发公安干警抓捕照片,客观上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且其行为已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有一定的违法性;被告捏造事实在朋友圈内传播,停留时间较长,被告也称其微信内有约一百个左右的好友,结合当地客观实际,原被告系同村居民,该条信息会在一定范围内特别是原告生活的地方得以传播,由此会降低社会对原告品德为人等客观综合的评价,客观上会造成原告名誉受损的后果;被告明知原告系被执行行政拘留,在朋友圈内发表信息时仍采取“逮捕”字样,并配以与行政拘留存在较大差异且严重程度较高的抓捕图片,与事实明显有悖,其辩称的误解行为并不能否认其主观过错;上述行为与原告名誉受损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依法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一定范围内对原告产生了不良影、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一定损害,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本院结合本案实际酌情支持2000元。
评析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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