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钱包如何注册|联盟分析-知产解析 恶意抢注他人域名被判不正当竞争
案情介绍
原告开心麻花公司2009年11月9日通过阿里巴巴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原万网)注册取得了域名kaixinmahua.com.cn,并沿用至今。原告使用该域名建立的公司网站,为原告开展业务的唯一官方网络平台,主要用于发布演出信息及新闻资讯、介绍品牌发展历程,同时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站相关链接进行在线购票。
近日,原告发现被告已经恶意注册了域名kaixinmahua.cn,并利用该域名建立网站,经营内容为向消费者提供"开心麻花"的演出信息并进行票务销售。被告网站上所使用的宣传图片、剧照等内容,均出自原告网站或演出剧目。同时,被告网站“公司介绍”部分还注明有“开心麻花隶属于北京艺海星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字样。但事实上,被告对宣传图片、剧照的使用以及销售演出票的行为从未经过原告的合法授权,也从未与原告有过任何形式的合作。后经原告查证,被告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3日,域名kaixinmahua.cn的注册时间为2011年11月8日,均晚于原告域名的注册及使用时间。原告认为,被告域名kaixinmahua.cn的主要部分与原告在先所有并长期使用的域名kaixinmahua.com.cn相同。被告利用该域名建立的网站盗用了原告的宣传图片,仿冒原告网站经营相同的业务。其行为在客观上已经造成了公众的误认,并伤害了原告在同行业合作伙伴中的商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同时,被告在公司成立及域名注册使用前,原告已经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被告对原告主营业务、域名及网站的知名度是明知的,其注册、使用kaixinmahua.cn域名无正当理由,主观上具有恶意,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
域名拥有者对域名拥有的合法利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应当保护的民事权益中的财产性权益。在后域名对于在先域名构成妨害的,属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受到法律规制。另一方面,如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原告域名相同或近似,或者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且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的,属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原告开心麻花公司于2009年9月14日注册了第5389629号"开心麻花"注册商标,并于其后的2009年11月9日注册域名kaixinmahua.com.cn,该域名的主要部分为"kaixinmahua",与原告字号"开心麻花"及原告上述文字商标的拼音全拼相同。同时根据相关媒体报道,从2003年开始原告即以"开心麻花"为品牌推出一系列舞台剧剧目,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原告开心麻花公司注册使用域名kaixinmahua.com.cn具有合理理由,原告对该域名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被告艺海星河公司于2011年11月8日注册域名kaixinmahua.cn,晚于原告注册域名kaixinmahua.com.cn,亦晚于原告注册成立及以"开心麻花"为品牌进行舞台剧商业经营的时间。被告域名的主要部分与原告域名的主要部分相同,均为"kaixinmahua"。此时判断被告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是否享有权益以及是否有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2、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及使用是否系商业目的;3、被告注册使用涉案域名是否系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
以下分别详述之:
首先,被告艺海星河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对域名的主要部分"kaixinmahua"享有权益。企业名称的四个要素中,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三个要素属于共有的要素,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三个要素在所有同行业企业名称中都可能完全相同,唯独字号不得相同。字号是企业名称中的一个核心要素,是企业名称中最显著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被告的企业名称为北京艺海星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中最显著的部分即字号为"艺海星河",在读音方面与"kaixinmahua"相去甚远,被告在企业名称及字号方面对"kaixinmahua"并不享有权利。即使涉案kaixinmahua.cn网站经营"开心麻花"系列舞台剧票务销售业务,被告在选择注册域名时仍应对原告的字号及注册商标进行合理避让,且根据被告自认及法庭现场勘验,涉案kaixinmahua.cn网站已经不再单纯销售"开心麻花"系列舞台剧演出票,而是包含其他公司及品牌剧目票务销售业务,在此情况下被告更没有理由单独使用"kaixinmahua"作为其域名的主要部分。
其次,被告艺海星河公司对该域名的注册及使用系商业目的。被告注册域名kaixinmahua.cn,且将kaixinmahua.cn网站备案于自己名下,被告虽辩称其并非kaixinmahua.cn网站的经营管理者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根据在案证据,法院认定被告系涉案kaixinmahua.cn网站的经营管理者。根据法庭现场勘验,该网站经营项目为演出票务,且被告自认进行过实际销售。故法院认定该网站为商业经营性网站,被告注册并使用域名kaixinmahua.cn系基于商业目的。
再次,被告艺海星河公司注册使用涉案域名kaixinmahua.cn,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及原告网站相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根据法庭现场勘验,原告kaixinmahua.com.cn网站内容包括"开心麻花"系列舞台剧的宣传资料、演出信息及票务销售服务。2015年9月21日原告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时,被告经营管理的kaixinmahua.cn网站中含有大量"开心麻花"系列舞台剧的宣传海报、演出信息及剧照,网站底部注明"开心麻花版权所有Copyright"字样,"公司介绍"部分注明"开心麻花(kaixinmahua.cn)隶属于艺海星河公司"。
同时根据法庭现场勘验,被告经营管理的kaixinmahua.cn网站网页标签为"开心麻花2015北京开心麻花话剧最新演出信息及在线订票",网站中同样含有大量"开心麻花"系列舞台剧的宣传海报、演出信息及剧照,而"公司介绍"栏目包含的内容为"开心麻花"品牌舞台剧的介绍,且未出现任何"艺海星河公司"字样。
从以上事实可见,被告在经营管理kaixinmahua.cn网站的过程中,并未表明其仅系"开心麻花"系列舞台剧演出票销售者的真实身份,反而用注明"开心麻花隶属艺海星河公司"或干脆不标明该网站实际经营者的手段,暗示网络用户其系"开心麻花"品牌的拥有者和"开心麻花"系列舞台剧的经营推广者,暗示网络用户被告网站系"开心麻花"系列舞台剧的官方网站,使网络用户将被告提供的产品、服务及被告网站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及原告网站相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截取本应由原告网站获得的访问流量,进而截取本应由原告获得的经营收入,被告对此存在主观过错。
此外,被告还注册并备案了大量与"北京刘老根大舞台"、"红剧场"、"朝阳剧场"、"老舍茶馆"等有关的域名,亦可证明被告具有抢注域名的主观意图。
综上所述,被告注册及使用域名kaixinmahua.cn的涉案行为已侵害了原告对在先注册的域名kaixinmahua.com.cn拥有的财产性权益,构成侵权;同时,被告的涉案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将该域名转由原告注册使用,该诉讼请求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北京艺海星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销涉案域名kaixinmahua.cn,由原告北京开心麻花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使用该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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