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城法官说法之八」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2021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就银行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提供服务问题,约谈了多家银行和支付机构,禁止使用机构服务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央行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滋生了非法跨境转移资产、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各银行和支付机构必须严格落实《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监管规定,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不得为相关活动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
近日,历城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购买虚拟货币引发的合同纠纷,判决驳回马某某的诉讼请求。马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刘某某、常某、李某某自述通过新闻报道了解到威乐加密数字货币,三人均进行投资,认为有升值空间,遂向马某某介绍。2017年12月24日,刘某某、常某、李某某为甲方,马某某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协议书。内容如下:经三人介绍马某某加入威乐加密国际数字货币,投入柒万元,按该项目相关的规则运作,在运营过程中亏损或出投入柒万元本钱不能收回,由刘某某、常某、李某某三个人共同按各三分之一的比例给马某某进行补偿。如该项目运营正常顺利,马某某邀请刘某某、常某、李某某到欧洲七日游。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特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如有异议可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商订。否则到管辖法院受理解决。甲、乙双方均在协议上签字并捺印。协议签订后,2017年12月27日,马某某通过银行向常某转款7万元,常某将该笔款项转入负责出售数字货币的崔某某账户,并帮马某某注册了账户,该账户由本人登录使用。2018年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下发银管支付(2018)11号《关于开展为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下发后,刘某某、常某、李某某及马某某等人开设的威乐数字货币账户均无法打开,无法流通使用。马某某故依据四人签订的《协议书》,要求刘某某三人补偿马某某损失69999元。
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威乐数字货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性质上看,威乐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马某某委托刘某某、常某、李某某帮助其注册威乐币账户并购买威乐币,注册成功后,三人将账户号及密码告知马某某,马某某登录使用该账户。本院认为以上行为构成民法意义上的“委托行为”的交付,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马某某与刘某某、常某、李某某因委托合同关系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虽然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马某某委托刘某某、常某、李某某帮助其购买威乐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四人因委托合同关系签订的《协议书》亦不受我国法律保护。马某某购买威乐币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其本人自行承担。故对于马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马某某的诉讼请求。马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因威乐数字货币账户无法打开、无法流通使用所产生的风险应自行承担。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监管政策来看,我国对虚拟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炒作的行为一直是严禁的态度。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由此签订的相关协议亦不受法律保护。虚拟货币是一般股票波动的数倍,不乏杠杆参与者财务“一夜被洗劫”,难以用传统的基本面、估值方法进行分析进行分析等,其更像是另类投机品,并不适合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应当保护个人财产,远离虚拟货币。
【来源:济南历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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