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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用虚拟货币骗了2290余万元 12人获刑 大头目被判13年

摘要:12名被告人得到惩罚。而这起案件仅甘肃境内的受害人就有600余人,涉案金额达2290余万元。

原标题:【办案故事】有人用虚拟货币骗了2290余万元——甘肃会宁:提前介入 精准定性 从严打击网络诈骗犯罪

“下面开始宣判: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伴随着清脆的法槌声,这起跨陇粤两省四市的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落下帷幕,12名被告人得到惩罚。而这起案件仅甘肃境内的受害人就有600余人,涉案金额达2290余万元。

 

以虚拟货币拉群下套 谋取暴利

2020年4月份以来,黄某、朱某谎称五行币、火币、贺币等数字币可以进行交易升值,购买者可以获得高额提成奖励,先后通过制作虚假APP、创建微信群向群成员推广出售其发行的虚拟五行币、火币、贺币等数字币,再由朱某通过非常规手段购买来的结算账户管理资金,套取现金,从而获得暴利。

“我们建立会员群,从上级手中购买来火币、贺币等,通过发宣传、搞推广的方式发展下线,然后诱导群成员购买,采取扣除下线人员部分本金的方式来获取盈利。”作为该犯罪团伙的一“团长”刘某供述称。

一分钱或两分钱一个的五行币、火币、贺币,在虚拟APP交易平台上,操盘手每次通过“饥饿销售”的方式,向一级团长出售规定额度的虚拟币,并规定一级团长再向自己发展的二级团长、队长出售后,可获得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提成......,仅仅一次的推销出售,就可获取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利益。

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张维军介绍,逐层的传销、推广背后,犯罪成员、受害人之间虽未谋面,但因利益诱惑,更多的是直接转账购买。这种采用远程操控、非接触方式实施诈骗的行为,往往伪装成具有合法外衣的方式,抓住受害人想短期内获得高提成、高收益的心理,诱使受害人打款或转账,从而达到非法目的。

提前介入 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鉴于该案是跨区域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且嫌疑人之间、嫌疑人与被害人、诈骗人与取款人之间大多为非面对面接触,固定证据成为破案的关键所在。”会宁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宏梅介绍。

鉴于此,在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后,该院第一时间选配业务能力强、办案经验丰富的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该案,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办案检察官先后多次与侦查人员会商、分析案情,研判取证方向、取证需求,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及时全面规范固定了书证、物证、电子证据,为案件顺利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奠定了坚实基础。

2020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对黄某、陈某等12人以涉嫌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强化审查 对网络诈骗实施精准打击

考虑到此案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多,不同嫌疑人在案件中从事的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主观故意及在整个犯罪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为了准确定性、精准打击,白银市检察院和会宁县检察院共同研究取证标准,并就案件的证据收集、口供的印证、共同犯罪的认定及嫌疑人的行为定性、法律适用进行了精准分析研判。

“我们从电子证据入手,加班加点‘抽丝剥茧’,全链条分析研判,审查涉案人员之间的证据关联性和载体关联性,先后多次召开案件分析研判会、检委会讨论案件涉罪定性等问题,在综合全案证据的情况下对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了分段式评价、阶梯型定罪,并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张维军说。

经过认真分析研判,查找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提交检察官联席会、检委会讨论,会宁县检察院最终以诈骗罪对黄某等3人提起公诉,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冯某等2人提起公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曹某等3人提起公诉,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李某等3人提起公诉,对张某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法院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2021年7月3日,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黄某等3人有期徒刑11年至12年不等,并各处罚金10万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冯某等2人有期徒刑1年至2年不等,并各处罚金5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曹某等3人有期徒刑3年至4年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2万元不等;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李某等3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至2年、缓刑3年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2万元不等。

宣判后,除陈某等4人提出上诉外,其他人员均认罪认罚服判。9月26日,经二审法院裁定,驳回陈某等4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高发、高位运行,虚拟货币交易逐渐成为犯罪团伙实施诈骗的重要手段之一,对社会危害极大。我院将进一步强化法治思维,加强协作配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精准打击犯罪、织密刑事法网,着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任永和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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